
期刊简介
《天津医药》创刊于1959年,是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,天津市医学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,集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、天津市胸科医院等20余家富有实力的临床、教学、科研单位联合协办,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有较高知名度的综合性医学期刊。办刊宗旨是面向中高级医务人员,兼顾基层医院的医生,为广大医务工作者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。本刊能及时反映国内外的医学科学进展,报道大量临床医疗信息。设有“专题研究”“细胞与分子生物学”“实验研究”“临床论丛”“应用研究”“诊断技术”“流行病学调查”“专题笔谈”“综述与讲座”和“药物临床观察”等栏目。自1959年创刊以来,获得国内外读者一致好评。作者、读者遍布全国30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。《天津医药》在历届重大评优活动中获奖。曾荣获全国优秀期刊奖;国家科技期刊方阵双百期刊;第一届(2004年)、第二届(2007年)、第三届(2009年)北方优秀期刊奖、连续八届获华北地区十佳和优秀期刊奖,连续八届获天津市优秀期刊奖,连续九届被评为天津市一级期刊。
专利可以转让吗?转让的专利是否可以用作职称评审?
时间:2023-11-14 09:19:51
先说结论,专利可以转让,转让的专利可以用于职称评审。在职称评审中,通常会对申请人的专利情况进行考核。如果申请人拥有转让的专利,这些专利是可以用来评职称的。
然而,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时,需要注意不同的专利许可模式。这些模式包括普通实施许可、独占实施许可、排他实施许可、分售实施许可、交叉实施许可和专利权转让。
普通实施许可:许可方(即专利权人)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专利,许可方仍保留使用该项专利或再与第三方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。
独占实施许可:被许可方取得独占实施该专利的权利,任何他人(包括许可方)都不得实施该专利。
排他实施许可:被许可方有权实施,许可方也有权实施,但许可方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。
分售实施许可:被许可方可以在许可方的同意下,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方实施许可方的专利。
交叉实施许可:两个专利权人以技术互惠交换的形式相互使用对方的专利。
专利权转让: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。
因此,在考虑使用转让的专利进行职称评审时,需要明确该专利的许可模式,以确保其可用性。